中共海兴县委
海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政策外生育实行责任追究的
实 施 意 见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
为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狠刹计划生育领域的不正之风,维护计划生育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制定本意见:
一、法院和民政部门要严把离婚登记关。离婚登记前要认真审查计生部门开具的孕检证明,没有孕检证明的坚决不予办理;未审查孕检证明而私自离婚登记造成政策外生育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计生局要把好孕情证明关。对违规开具孕情证明人员,要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自2004年10月31日以后,再查处借离婚政策外生育的,是党员的要开除党籍,是干部、职工的要开除公职,社会抚养费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标准征收。
三、凡县直离婚育龄妇女都要按季度到县计生局普查,不按时上站普查的,其所在单位要开具孕情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四、对政策外生育的当事人,在经济处罚上严格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在处分上严格按冀发[1991]20号和冀政[1991]63号文件给予党政纪处分。在节育手术上政策外生育的夫妇,必须有一方做了绝育手术。三项处理全部到位,方可结案。
五、育龄人员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和已政策外怀孕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六、对出现政策外生育的单位,自生育年度起连续二年不得评为优秀党团组织、文明单位及各种先进单位(集体),已命名的要取消荣誉称号。
七、对出现政策外生育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为各种先进,并给予警告和降级处分,连续二年出现政策外生育的,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
八、对纵容、包庇、隐瞒政策外生育或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计划生育情况的工作人员(包括合同制、临时工)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担任领导职务的,给予撤职处分。
九、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指标和计划生育证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十、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不按法律规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假诊断书、假节育手术证明、滥发生育指标,造成政策外生育的工作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十一、计划生育管理人员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政策外生育的,分别给予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行政处分。
十二、计划生育“四术”工作人员在对育龄人员进行孕检时,弄虚作假、隐瞒孕情,造成政策外生育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十三、对因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被撤职、开除、辞退的人员,五年内不给予记功等六种奖励;不得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不得调入上级领导机关和要害部门工作。
对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实行有奖举报,经查属实,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电话:6628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