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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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试行)
 
 
河北省海兴县人口计生网 www.hxrkw.gov.cn   2006年03月21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试行)》

的通知

2005年6月17日

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计生局:

为了规范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4】6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所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五年六月六日

奖励扶助对象贸格确认工作程序(试行)

资格确认是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核心,涉及政策面广,时间跨度长,要求各级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必须准确掌握各时期生育政策,加强责任心和使命感,按照“三不三公开”的原则(即:不多登、不错登、不漏登;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名单公开)和《三级三审核,村级三公示"制度(即:村级初审,村级公示;乡级审核,村级公示;县级确认,村级公示),做到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准确登记上报,保证应享受奖励扶助的对象一个不多、一个不少。资格确认分为村、乡、县、市四级。

一、村级初审工作程序

村级初审应把握好六个环节:

1、调查摸底。根据《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 (试行)》,对拟列入下一年度的目标人群,在每年3月份之前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即申请人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份)由村委会负责组织一次摸底筛查,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目标人群调查登记表》,汇总后逐级上报。

2、个人申请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交给村委会。村委会组织专人入户进行调查核实:一要与申请人见面,询问申请人有关情况;二要查看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确认申请人年龄、户口性质等是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有关规定;三要找五名以上知情的干部、群众座谈,进一步了解和确认申请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具备申报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申请人,于每年5月31日前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及现存子女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一并交村委会。

3、村民评议。村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对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村计生协会理事会进行评议,填写《村 (居)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和 《村

(居)计生协会理事会评议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有关资料,并对该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4、张榜公布。对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于每年6月25日前按统一规定式样分别在村政务公开栏、主要街道同时张榜公示10天。对公示期间群众提出有异议的奖励扶助对象,要根据群众反映约有关线索进行再次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给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退回有关资料。

5、村级干部会签。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的奖励扶助对象,村(居)委会主任、计生专干、村计生协会会长在《申报表》“村(居)民委会审议意见栏”内签名, 示负责。

6、准确上报。对经过严格筛选出的奖励扶助对象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级审核工作程序

乡级审核应把握好五个环节:

1、对村级上报资料进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村 (居)委会上报的经村级审议的奖励扶助对象申请人资料后,召集乡计生办、派出所、民政所等有关人员对上报资料进行初审。

2、专人核实。要组织专人于7月10日前到村,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基木情况逐人见面进行核实,也括婚姻丈、生育奴 户籍、年龄等情况,并认真填写《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并填写《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调查座谈材料记录表》。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和村(居)民委员会共同对该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并退回有关资料。

3、乡级张榜公示。对初审通过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乡级指定专人于7月25日前按统一规定式样分别在奖励扶助对象所在的村政务公开栏、主要街道、奖励扶助对象住宅门前张榜公示10天。

4、再次调查核实。对公示期间群众提出有异议的奖励扶助对象,根据群众反映约有关线索进行再次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将上报约有关资料返还村级,并要求村级做好解释工作。

5、乡级于部会签。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奖励扶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乡(镇、办)长 (主任)、分管乡(镇、办)长 (主任)、乡(镇、办)计生办主任应在《申报表》“乡(镇、街道)初审意见栏”内签名,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将经初审后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所有《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上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

三、县级确认工作程序

县级确认应把握好四个环节:

1、县级审核。县级计生部门,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申请人的有关资料,逐人进行严格审核,同时组织人员到村调查核实。对审核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有关资料,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 (居)民委员会共同对该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

2、县级张榜公示。县级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返回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接统一规定式样分别在奖励扶助对象所在村政务公开栏、主要街道、奖励扶助对象

住宅门前再次张榜公示10天。对公示期间群众提出有异议的对象,根据群众反映的有关线索进行再次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将上报约有关审批资料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返还村级,并要求乡村两级做好解释工作。

3、县级签字。经资格审查、张榜公示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的,县(市、区)计生局局长在《申请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4、汇总上报。县级计生部门应于每年8月20日前完成资格审查并最终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同时通过全国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个案信息,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

四、市级复核工作程序

市级复核应把握好四个环节:

1、个案信息审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对县级计生部门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资格审查。

2、质量抽查。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个案质量抽查。抽查发现哪个县有不符合规定程序的情况,对其全县进行复查,经复查后确实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退回有关资料,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共同对该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

3、市级批复。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以文件的形式及时予以批复。

4、汇总上报。在规定时间内对县级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校验、汇总,返回县级并通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平台数据上报省、国家数据中心。

五、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更程序

通过排查摸底、群众反映等各种渠道发现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性质、子女数量、迁移变动和死亡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其个案信息应变更。个案信息应保证至少每半年变更一次。

1、村级变更。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村 (居)委会应及时将不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情况张榜公示,确认无误后如实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见附表),并在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

2、乡级变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后进行审定,并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汇总、上报至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3、县级变更。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将各乡(镇)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负责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按要求上报至国家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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